应路段即增设过渡照明。
第4.2.14条 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的道路应满足道路照明功能要求。绿化时,路灯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应充分协商,合理选择树种,确定适宜的种植位置,以便消除或尽量减少日后树木对道路照明的影响;
二、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影响照明的树木宜移植或砍伐,确保照明效果;
三、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通过下列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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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5-91,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1.0.3条 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 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 照明标准
第2.0.1条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 表2.0.3 级
别道路类型亮 度照 度眩光限制诱导性 平均亮度
Lav(Cd/㎡) 均匀度
Lmin/Lav
平均照度
Eav(Lx)
应路段即增设过渡照明。
第4.2.14条 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的道路应满足道路照明功能要求。绿化时,路灯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应充分协商,合理选择树种,确定适宜的种植位置,以便消除或尽量减少日后树木对道路照明的影响;
二、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影响照明的树木宜移植或砍伐,确保照明效果;
三、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通过下列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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