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四、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按平面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3∶1为宜,不应超过4∶1。采用泛光灯按径向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4∶1为宜,不应超过5∶1,采用泛光灯按非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间距和高度之比可适当放宽些;
五、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六、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作到与环境协调。
第二节 道路及与其联接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原则
第4.2.1条 一般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
二、在树木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三、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各种几何参数及其间的关系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要求;
四、路面宽阔的快速路、主干路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4.1.3条的要求。
第4.2.2条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高于通向路口的每一条道路的照明水平,并应有充足的环境照明;
二、交叉路口可采用与交叉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外形不同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布灯方式;
三、十字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可视交叉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布灯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必要时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灯具。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有条件时也可采用高杆照明;
四、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灯(见图4.2.2.1);
图4.2.2.1 T型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五、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能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缘石,采用常规照明时宜将灯具设在环道的外侧(见图4.2.2.2)。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适当加强。若环岛的直径很大,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但要仔细选择灯具,确保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
图4.2.2.2 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第4.2.3条 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半径等于或大于1000m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直线路段处理;
二、半径小于1000m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见图4.2.3.1),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该越小,一般控制为直路段的0.5~0.75倍,悬挑长度也应该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在固定的一侧设置灯具,发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
图4.2.3.1 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三、若曲线路段路面较宽需采用双侧布灯时,宜采用对称布置;
四、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见图4.2.3.2);
图4.2.3.2 转弯处的灯具设置
(a)不正确;(b)正确
五、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能给车辆、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提供充足照明。
第4.2.4条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的横向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采用截光型灯具。
第4.2.5条 上跨道路与下穿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地道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地道上产生的光斑(照度或亮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地道上产生的光斑(照度或亮度)能很好地衔接,确保该区域的亮度(或照度)均匀度不低于规定值.还要防止下穿地道上的灯具在上跨道路上造成眩光;
二、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地道也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的要求。
第4.2.6条 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二、不但应照明道路本身,而且应提供不产生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三、在交叉口、出入口、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四、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但不宜设置太多的光源灯具。采用常规照明时,平面交叉、曲线路段、坡道、上跨道路和下穿地道等的照明应分别符合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和第4.2.5条的要求,并应使各个部分的照明互相协调;
五、大型立体交叉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采用高杆照明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1.3条要求。
第4.2.7条 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小型桥梁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若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则桥梁的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
二、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既应满足功能要求,又应顾及艺术效果,并与桥梁的风格相协调;
三、桥梁照明应防止眩光,必要时应采用严格控光灯具;
四、不宜采用栏杆照明方式。
第4.2.8条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二、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
三、地道内平均水平照度,夜间以15LX、白天以50~100LX为宜。
第4.2.9条 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设照明,若阶梯照度小于21X可专设照明。跨越无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应设置照明;
二、照明设施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桥面平均照度以51X为宜,阶梯照度应适当提高。要防止给桥下道路使用者造成眩光。
电源线和零部件不应外露。
第4.2.10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叉口应有足够的照明使驾驶员在停车视距以外便能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
二、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装设在垂直面或路面上的信号和标志。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
三、交叉口轨道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水平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而且要有一定的均匀度。
第4.2.11条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相混淆;
二、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与航空部门取得联系。
第4.2.12条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避免道路照明的光和色干扰铁路、航道的信号和视觉;
二、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和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该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
三、如果道路和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灯具又是单侧布置,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
第4.2.13条 有照明设施而且平均亮度高于10Cd/㎡的道路(或路段)和无照明设施的道路(或路段)相连接、车辆行驶速度又容许高于50km/h时,应设置适
文 / 互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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